“仓至仓” 条款是货运险中常见的保险期限约定,指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联运等各个环节,直至保险标的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若货物未抵达上述仓库,保险责任最长以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满 60 天为止(不同条款可能有差异,需以具体保单为准)。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一般需要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对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全程是公路运输货物的,因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而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物流公司投保单票险的时候,喜欢把被保险人写成自己公司,其实这样投保是不正确的。根据《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简单点说,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一定是实际的货主, 而物流公司只具备货物的托管权,并不具备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物流公司不可以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
承保范围: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2).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决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3).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在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4.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5.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6.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